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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《建工解释二》施行,6 月 30 日起生效
发布时间:2026-07-14 09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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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武汉的HR同仁们,大家好!
提到"建设工程司法解释",很多同事的第一反应可能是:"这不是法务、工程部门的事吗?跟我们HR有什么关系?"
大错特错!
让我给大家讲个真实案例:
【案例:某建筑公司HR的"背锅"经历】
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(简称"A公司")2025年承接了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。项目开工后,A公司通过"内部承包"方式,让员工王某以"项目负责人"身份实际负责施工,双方签订了《内部承包协议》,约定王某上交15%的管理费,自负盈亏。
2026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,这个项目被认定为挂靠(出借资质)。结果:
  • 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500万
  • 材料商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款200万
  • 工人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及社保
法院判决:《内部承包协议》无效,A公司不能收取管理费;所有对外债务由A公司承担。
HR哪里出了问题?
  • 把"挂靠"包装成"内部承包",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
  • 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
  • 考勤、薪酬管理混乱,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归属
最终结果:HR总监被问责,公司承担了800多万额外债务。
所以今天,我要用最接地气的方式,帮大家梳理这份即将施行的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(二)》,告诉大家HR在工作中如何规避风险、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

 
先搞懂:这部司法解释到底改了什么?
 
 
核心变化一览表(HR速记版)
过去规则
新规则
HR影响
包工头可以直接起诉甲方要钱
❌ 不行了,只能起诉上家
用工主体认定更清晰
挂靠可以收管理费
❌ 一分钱都不能收
"内部承包"模式要重新设计
先干活后补招标合同有效
❌ 可能整体无效
项目投标流程要合规
质保金从竣工验收算起
未完工从退场日算起
半拉子项目资金压力增大
停工损失可优先受偿
❌ 只能工程款本金优先
资金链管理更重要
一句话总结:国家在压缩灰色地带、压实主体责任,过去那些"打擦边球"的操作空间越来越小了。

 
HR必须警惕的五大"坑"
 
坑位1:"内部承包"≠合法用工(第3-5条)
法律怎么说?
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:
  • 出借资质给个人/第三方施工 = 挂靠 = 合同无效
  • 被挂靠企业索要管理费 = 法院不支持
  • 对外债务 = 出借资质的企业全担
HR实务案例
【案例1:把挂靠包装成"内部承包"的代价】
背景:武汉B建筑公司没有足够的建造师,就找来张某(自由职业者),说:"你以我们公司名义接项目,签个《内部目标责任书》,交20%管理费,剩下的都是你的。"
操作
  • B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(名义上)
  • 张某自行招用50名工人
  • B公司不发工资、不缴社保,只收管理费
出事了
1.张某拖欠工人工资300万,工人集体上访
  1. 材料商起诉B公司讨要200万货款
  2. 张某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
法院判决
 认定这是挂靠关系,不是内部承包
《内部目标责任书》无效
 B公司不能收取管理费
所有对外债务(工资、材料款)由B公司承担
B公司只能事后向张某追偿(但张某没钱)
HR的致命错误
  • 形式化签订劳动合同,无实际用工管理
  • 不缴纳社保,不发放工资
  • 考勤、绩效考核形同虚设
  • 无法提供任何"真实劳动关系"证据
HR正确操作指南
真正的内部承包 vs 挂靠的界限
判断标准
合法内部承包
违法挂靠
劳动关系
员工是公司正式员工,签订正规劳动合同
名义签约,无实际管理
薪酬发放
公司统一发工资、缴个税
承包人自付,公司不介入
社保缴纳
公司依法缴纳五险一金
不缴或由承包人自行缴纳
人事管理
公司进行考勤、考核、培训
完全放权,公司不管
资金管理
公司控制项目账户,审批付款
承包人独立核算,自主收支
资质使用
员工以职务行为使用公司资质
出借资质给外部人员
HR自查清单
  • 内部承包人是否为公司正式员工?
  • 是否有完整的劳动合同、入职档案?
  • 工资是否通过公司账户发放?
  • 社保、公积金是否正常缴纳?
  • 是否有考勤记录、绩效考核记录?
  • 公司对项目是否有实质性的监督管理?
⚠️ 如果以上有任何一项答案为"否",恭喜你,你可能正在参与违法挂靠!

坑位2:转包/分包项目的用工风险(第6-7条)
法律怎么说?
  • 废除原"实际施工人直诉甲方"规则
  • 分包单位/包工头只能起诉直接上家(总包/转包人)
  • 要起诉甲方必须走代位权程序(门槛高、难度大)
HR实务案例
【案例2:劳务分包公司的噩梦】
背景:武汉C劳务公司从总包方D公司分包了某项目的劳务工程,合同金额1000万。
问题出现
  • D公司从甲方E处只收到了600万工程款
  • D公司以"甲方没给钱"为由,拒绝向C公司支付剩余400万
  • C公司已向工人支付了800万工资,资金链断裂
旧规则下(2026年6月30日前):
C公司可以直接起诉甲方E,要求在欠付D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✅ 可行
新规则下(2026年7月1日后):
C公司不能再直接起诉甲方E
只能先起诉D公司
如果D公司确实无力支付,还需举证:
  • D公司怠于向E主张权利
  • E确实欠付D公司款项
  • 走复杂的代位权诉讼程序
结果:C公司回款周期从6个月延长到2年+,期间工人工资无法保障。
HR应对策略
对于总包企业的HR

  1.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 - 杜绝违法分包、转包
  2. 监督分包单位用工规范 - 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工人花名册、工资表、社保缴纳证明
  3.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 - 确保工资直达工人账户
  4. 留存完整证据链 - 分包合同、付款凭证、验收记录等对于分包单位的HR:
  5. 审慎选择合作对象 - 调查总包方的资信状况、过往履约记录
  6. 完善合同条款 - 明确付款节点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方式
  7. 加强用工管理 - 避免因自身用工不规范导致追款受阻
  8. 提前准备代位权证据 - 收集上家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
坑位3:工期延误的签证陷阱(第6条第2款)
法律怎么说?
  • 无监理/甲方签字的工期顺延申请,也可以被认可
  • 但需要证明: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过申请 + 事由合理
  • 格式条款"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"原则有效,但有例外
HR实务案例
【案例3:项目延期谁之过?】
背景:武汉F公司与甲方G公司签订施工合同,约定工期18个月,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。
实际情况
  • 2025年3月:G公司供材延迟2个月
  • 2025年6月: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
  • 2025年9月:征地拆迁滞后导致停工1个月
  • F公司每次都提交了工期顺延申请,但G公司拒不签字
合同约定
"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,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利"
争议焦点
G公司主张:F公司部分申请超过了14天期限,应视为放弃权利,需支付逾期违约金500万。
法院判决
支持F公司的工期顺延主张
理由:
  1. F公司虽未获得书面签证,但有EMS寄送记录、邮件往来证明其在期限内提出了申请
  2. 延误原因系甲方供材迟延、设计变更等甲方原因造成
  3. 属于"发包人重大违约"情形,格式条款的弃权约定不予适用
HR的关键作用
  • HR部门保存了所有函件的寄送记录(EMS回执)
  • 协助项目部整理了邮件往来时间线
  • 提供了员工加班记录证明实际施工情况
HR实操建议
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
工期顺延证据清单:
── 书面申请文件(一式三份)
── EMS寄送凭证(保留回执)
── 微信/邮件沟通记录(截图保存)
── 监理会议纪要(参会签到)
── 现场照片/视频(带时间水印)
── 甲方指令文件(原件)
── 设计变更单(各方签字确认)
HR配合事项:
  • 协助建立项目文档归档制度
  • 定期检查函件寄送、签收记录
  • 保管好所有电子证据(邮件、微信截图)
  • 配合法务整理诉讼证据材料

坑位4:质保金返还的新规则(第8条、第14条)
法律怎么说?
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
  • 有约定的:按约定时间返还
  • 无约定的:满2年返还
  • 甲方拖延不验收的:提交竣工报告90日后自动起算
未完工/解除合同的"半拉子工程"(新增!)
  • 质保金基数 = 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
  • 起算点 = 实际退场日或合同解除日(不再等竣工验收)
HR实务案例
【案例4:烂尾楼项目的质保金之争】
背景:武汉H公司承建I开发商的住宅项目,合同金额2亿,约定质保金3%(600万)。
项目情况
2025年6月开工,完成60%工程量(1.2亿)后,I开发商资金链断裂,项目停工。
2026年3月,双方协商解除合同,H公司退场。
争议
I开发商扣留质保金360万(1.2亿×3%),声称要等"将来项目复工竣工验收后"再退还。
旧规则下
质保金从竣工验收日起算→ 项目遥遥无期,质保金无限期被占用